条例章程

管理条例

一、
 包兆龙包玉刚中国留学生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浙江大学管理使用“包兆龙包玉刚中国留学生奖学金”。浙江大学成立以校长为首的包兆龙包玉刚中国留学生奖学金基金理事会,具体办理这一工作。

  
   
二、
 包氏奖学金基金由包玉刚先生捐赠出资建立,同时也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
 包兆龙包玉刚中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资助对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国留学条件的德才兼备、体魄健壮的具有学成回国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的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他们应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具有相当的基础,并做出一定的成绩。 
  
   
四、
 包氏奖学金资助类别: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普通访问学者、高级访问学者和参加国际会议。 
  
   
五、
 包氏奖学金资助的内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和学费等。对出国研究生发放一至两年的奖学金,他们应以优异的成绩获得国外第一年或第二年以后的资助;对普通访问学者发放一年奖学金;对高级访问学者发放三个月奖学金。 
  
   
六、
 包氏奖学金坚持“公开报名、公平竞争、坚持标准、择优选拔、按需派遣”的方针选拔出国留学人员。基金理事会将根据申请人员的道德品质、学术水平、派出需求,根据专家和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经基金理事会全体会议审核择优选派。遴选结果报国家教育部有关司局及包兆龙包玉刚中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七、
 包氏奖学金以资助学习世界先进科学技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目的。坚持博采各国所长的原则。对于各学科专业的名额分配,每年由包氏基金理事会讨论确定,优先考虑新兴边缘学科及国家急需专业。 
  
   
八、
 包氏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在出国前需与包氏基金理事会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奖学金获得者应当按照协议书所定的计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留学期满应即回国,致力于祖国建设事业。对于违反协议有关规定及学成不归,或拖延时日达半年以上者,包氏基金理事会将追究其经济责任,责成其如数偿还所领奖学金。 
  
   
九、
 包氏奖学金出国人员按公派出国人员办理手续。出国人员在国内的工资待遇、出国制装费、出国时国内旅费由国内所在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十、
 奖学金获得者在规定年限因故不能出国,即作弃权论;已领取奖学金又不能按计划就学者,应退还奖学金,奖学金不得转让他人。 
  
   
十一、
 凡获得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和访问学者在留学期间发表论文时必须写明获得包兆龙包玉刚中国留学生奖学金的支持 
  
   
十二、
 奖学金获得者在国外深造期间,由国家教育部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日常管理。奖学金获得者应同基金理事会保持经常的联系,每半年必须向基金理事会书面报告学习、访问情况。必要时基金理事会可派员考察奖学金获得者在国外的情况。 
  
   
十三、
 奖学金获得者在国外要潜心治学,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及学校规章,不得做有损祖国声誉的事情。如发生事端,基金理事会将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停发奖学金。 
  
   
十四、
 对包玉刚先生直系亲属和其他捐赠人推荐的符合出国留学条件的人员给予优先考虑。
  
   
十五、
 包兆龙包玉刚中国留学生奖学金基金理事会定期向包兆龙包玉刚中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