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章程

成果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包氏奖学金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贡献,奖励在科研、教学中有突出贡献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凡包氏奖学金获得者按期回国10年内,获得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一、二奖和省级、部级一、二等奖的个人及集体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加者(系指国家级一、二等奖的前3名,省、部级一等奖的前2名、二等奖的前1名), 或在SCI、EI、SSCI、AHCI统计范围内的权威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者,包氏基金理事会将酌情提供参加一次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按包氏奖学金经费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

     获得教学等其他方面奖励者,包氏基金理事会参照以上办法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