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章程

经费管理条例

一、
 根据《包兆龙包玉刚中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包兆龙包玉刚中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包氏奖学金经费管理条例。

  
   
二、
 包氏奖学金资助项目包括国际旅费、生活费、学费和医疗保险费。 
  
   
三、
 包氏奖学金资助标准及经费的拨发。 

 (一)、费用标准
 
  1、国际旅费
 
⑴给包氏奖学金获得者提供去程国际旅费;
⑵给按期回国的高级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及参加国际会议人员报销回程机票; 
⑶给高级访问学者提供从主访单位到另一顺访单位的路费; 
⑷机票限经济仓,不得绕道行;
⑸去程机票一般由基金会直接提供,个别因特殊情况经基金理事会同意,可由个人购票后报销;
⑹必要的转机凭收据可报销一天的住宿费,但住宿费报销总计不得超过两天。报销标准按国家教委公布的短期出国人员住宿费标准执行;
 
  2、生活费
 
     根据包氏奖学金实施细则中“生活费不低于所在国公费留学人员标准”的原则,以国家教育部财务司颁布的“国家公费留学人员学习生活费用情况汇编”制定的标准为基础,制定包氏奖学金的生活标准。
⑴提供高级访问学者三个月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在国家公派高访学者生活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⑵提供普通访问学者一年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在国家公派普访学者生活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⑶提供联合培养、攻读博士人员一年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在国家公派研究生生活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⑷给参加国际会议人员提供二个星期的生活费。其标准为:
a.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按国家关于短期出国人员的生活费高额标准;
b.其他人员按a项标准的80%核定。
⑸生活费采用包干制,不必结算。
 
  3、医疗保险费
 
   包氏奖学金给出国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费。执行办法与国家教委财务司颁发的“国家公费留学人员学习生活费用情况汇编”相同,即根据该汇编规定的部分国家的公费留学人员的医疗保险放在生活费中包干的,不再办理报销手续;而不在生活费中包干的国家必须凭有效的缴款收据报销,其报销标准与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相当,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每人每年500美元。
 
  4、学费、实验费等:
 
⑴给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提供一年的学费。其数额根据对方学校的要求,并经理事会核准后提供;
⑵给实际需要,并经理事会批准的进修人员提供一定数额的实验费(如Bench费等);
⑶给参加国际会议人员提供会议注册费。
 
 (二)、经济核算
 
  包氏奖学金获得者在确定留学单位,获得对方邀请信,并经所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要求基金理事会给予开具经济保证书。
 
1、基金理事会根据申请人派出类别、派出国别、地区及本人职称,对照本条例第一款相应的标准,核算资助项目、数额,按当日能查到的但不超过一星期内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换算成美元,同时估算路费金额,确定经济保证开具金额(凑成整数),开具经济保证书签订单。签订单由申请人、核算人、审核人签字后,经司库批准生效。
2、根据经济保证签订单所确定的数额,开具经济保证书,经济保证书由理事长或司库签字,并加盖包氏基金理事会公章。 
3、经济保证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给包氏奖学金获得者,分别用于签证和提交留学单位,一份由包氏基金理事会存档。
4、当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生活费调整时,包氏奖学金获得者的生活费基数也作相应调整,以保证包氏奖学金获得者的生活水平。
5、由于特殊原因,在经济保证书开具达一年仍未能出国者,原经济保证书交回作废,包氏基金理事会按新的外汇牌价给予重新开具经济保证书。
 
 (三)、拨款及报销
 
  包氏基金理事会凭出国护照签证办理奖学金发放事宜:
 
1、给出国人员按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随带外汇;
2、生活费按确定数额分两次到三次拨给奖学金获得者; 
3、学费、实验费等按预算随同生活费拨款,奖学金获得者在收到之后应立即缴纳,并及时将收据寄回基金理事会作报销凭证。对于无故拖延不报者,暂停下次生活费拨款。收据金额如超出预算10%者,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经司库批准后再予报销; 
4、不在包干生活费中的医疗保险凭收据报销;
5、个人购买的机票凭机票和付款收据报销;
6、医疗保险费及个人购买机票均按购买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美元;
7、拨款经理事长、司库及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三人中的任何两人同时签字有效。
 
  
   
四、
 根据国务院十八号令《基金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包氏奖学金运行情况,基金会每年从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人员工资、行政办公及基金会基本建设。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5%,但可积累使用。 
  
   
五、
 经费结算
     基金理事会在每年年初与基金理事会所委托的经费管理部门:香港中国银行、浙江中国银行、环球(香港)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中国旅行社、浙江大学计财处等核对前一年全年收支明细帐,然后汇总,作出年报,由基金理事会理事审核通过后,呈报包氏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并于年鉴中公布。 

  
   
六、
 包氏基金理事会必须积极配合环球(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做好奖学金基金的续存等工作,同时及时做好经费管理部门之间的经费调拨工作,以保证奖学金顺利拨发。 
  
   
七、
 本条例解释权属包氏基金理事会。 
  
   

 包氏基金理事会